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3日电 (谭伟旗 陶铸民)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
据悉,张某于2022年因病去世,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只有一女一直在北京工作。张某去世之前身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一直由其兄、姐照顾。2022年张某去世,留下了一座位于梅河口市红梅镇的房屋及部分存款,由张某兄、姐代管。
为合理划分张某的遗产,张某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划分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该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兄、姐虽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其在张某患病期间不离不弃,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某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故此张某的兄、姐应当分得遗产。对此张某的女儿也表示认可。
该案中,张某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其兄、姐能够对他进行帮扶照顾,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积极的意义。(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