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1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悉,周某某卖出去的银行卡部分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刷单返利等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遂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生活中,买卖银行卡的嫌疑人往往存在“犯罪不是我,落不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这不仅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每卖出一张银行卡,就可能多出几倍数的诈骗受害者,由此案发,必然受到法律制裁,更会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让自己和家人也成为下一个诈骗受害者。
法官提醒,朋友借卡,不能借,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和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管理好个人卡片,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电信诈骗的重要手段。(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