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2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犯抢夺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多次借款未还,因对被害人讨债行为心生不满,遂前往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在打斗结束离开时公然将被害人的金项链拿走,后王某某将项链卖出,并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认罪悔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介绍,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抢夺罪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